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 月23 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经营正定**鞋厂期间,拖欠石某某等8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改正。2019年9月4日程某某已支付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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