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东邵渠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东邵渠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经营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拖欠杨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12名员工工资共计489913.8元。经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程某某限期整改后,程某某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1日)支付劳动报酬。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向员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50%的赔偿金,取得员工谅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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