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处,中共**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与村民袁某某在肥城市**镇南高余村委会办公室,因“三资”清理及鱼塘、树木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将袁某某左手掰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2月24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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