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9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快手直播员,现住莒南县**镇**村**号。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庄路**路交汇天*******,因言语不和与杨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拳头殴打杨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新骨折,左侧鼻颌缝分离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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