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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1********,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0日7时许,在利辛县**镇**村程某某家后面水泥路上,程某某和孙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骂架,后程某某用手中的粪铲将孙某某的电瓶三轮车玻璃戳烂,当孙某某从三轮车下来后,程某某与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某受伤,后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孙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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