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54********,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住江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0日被江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下午17时许,在江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家门前,程某甲与程某乙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程某甲将程某乙推倒按在地上,致程某乙胸部受伤。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乙胸部右侧第4、6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程某甲家属与被害人程某乙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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