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黄某某、黄某某的母亲熊某某在奉新县**镇**道**厂(原**厂)路口处,因之前程某某和黄某某两人的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中程某某辱骂了熊某某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程某某把黄某某的鼻梁打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2019年5月10日,黄某某到奉新民意司法鉴定中心验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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