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居青林学校附近的槟榔地发现自己安装的监控设备电箱内有三根电线被剪断,其本人怀疑是他人恶意剪断电线而谩骂,家住附近的程某某听到有人在家门口骂人,就出门看一下情况,当程某某看到是杨某某在其家门口骂人时,程某某认为杨某某是在骂她家,所以上前与杨某某争论,双方争论后扭打在一起,这时正在家中休息的朱某某(另案处理)听到其母亲叫喊,出门看到其母亲程某某和杨某某扭打在一起,随后朱某某、程某某与杨某某互殴,导致朱某某头部、左膝盖、右脚拇指等多处受伤;程某某右上侧额头、腰部等多处受伤;杨某某左上侧头部、腰部、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等多处受伤。经三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朱某某、程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