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大荔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7日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及其丈夫与迎面骑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遂打电话纠集被不起诉人张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一辆五菱宏光牌汽车(车牌号:陕EYD211)来到现场后,张某使用砖块在李某某头部、背部拍了两下,程某某在李某某面部打了两拳,并将其推倒,致使其面部着地,牙齿受伤。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06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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