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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4********,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9时许,在本市**乡**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菜园内栽植树苗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人劝散,1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经过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门口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冲向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推搡倒地导致腰椎受伤。经汉川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已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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