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16时许,程某某因前妻问题与付某某在辉南县**镇付某某家中发生冲突,程某某用刀将付某某头部、肩部砍伤,付某某还手打伤程某某头部。经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付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程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19年08月17日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18日程某某积极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程某某积极赔偿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付某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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