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现住敦化市**街**家属楼**单元**楼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年29日14时许,在敦化市**街**家属楼**单元门前,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骑电动三轮车出行时,遇见被害人苍某某将两个铁桶摔到自己跟前,程某某误以为苍某某在故意欺负自己,便下车辱骂苍某某,后二人撕扯并使用水泥砖相互击打对方头面部一下,致使苍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10月16日,经敦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苍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3日,程某某赔偿苍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并达成和解,苍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程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