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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6********,农民,群众,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在本村村民刘某某家中(超市)玩时,被害人刘某甲酒后也赶到此处。被害人刘某甲见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后,对程某某进行辱骂,程某某也对刘某甲进行辱骂,刘某甲认为程某某不该辱骂自己,就用手了程某某一耳光,程某某还手时被人拉住。被拉住后二人还要进行厮打,此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父亲程某甲赶到对二人进行劝解,二人均不听劝解,被害人刘某甲还用木棍把将程某甲嘴部捣伤。程某甲嘴部被捣伤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用刘某某家中的红酒瓶击打刘某甲头部,二人又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赔偿120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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