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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因打牌起争执,程某某用巴掌扇赵某某脑袋,用脚踹其左侧肋部,导致赵某某左侧肋骨第7-10肋骨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程某某赔偿了赵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本案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赵某某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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