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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程某某在阿尔本格勒镇珠勒根嘎查金山套宝艾里散步时接到妻子赵某某电话,得知外甥谢某某到金山套宝艾里自家闹事。程某某返回家中,见赵某某受伤,谢某某仍在骂人便打了谢某某鼻子一拳。经鉴定,谢某某鼻部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2月28日,程某某与谢某某达成协议,赔偿8000元,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主动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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