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亳州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以美公(刑侦)诉字[2019]076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是亲兄弟,二人是被不起诉人周某丙、程某某的叔叔。2016年6月12日3时许,程某某与周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市场卸货时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围观的人将双方拉开。随后周某丙、周某乙闻讯赶来,周某丙帮助程某某,周某乙帮助周某甲,双方发生相互殴打。程某某用脚踹周某甲身体,周某乙用木棍将程某某打倒在地,周某甲用石头砸到周某丙头部,周某乙用铁铲打伤周某丙右手掌。
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丙额部损伤属轻微伤、手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程某某体表的损伤属轻微伤;周某甲体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周某丙与周某乙、周某甲互殴,造成周某甲轻伤二级;周某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四人均是直系亲属关系,案发后双方均已经互相赔偿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时间至今已有三年多,相互之间的矛盾已经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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