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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罪)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7时30分许,沈丘县石槽乡北程营村村民王某某与本村村民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张某某的儿子程某某看到后,上前去朝王某某身上拳打脚踢,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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