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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杀人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怀疑其妻子王某某与其西邻居程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6月5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车停放在程某甲住宅西侧,趁程某甲出门时开车撞击程某甲,致程某甲受伤住院治疗。程某甲的损伤经伤情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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