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武汉市**社区**,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1月3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24日两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7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和**号私房处,在未取得被害人鄢某某(**村**号房东)、李某某(**村**号房东)的同意的情况下,安排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进行房屋拆迁,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便带十余人将武汉市江岸区**村**村**号及**号的房屋内的住户胡某某、彭某某等人强行带出房间外并予以控制,并现场指挥二台挖掘机将**村**号及**号二幢私房强行拆毁。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仍然无法提供涉案财物价值认定的材料,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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