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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汉族,大学本科,系淮南市田家庵区**职工,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住址同上。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程某某丈夫曹某甲与被害人肖某某曾系同居关系,育有一小孩。二人分手后,从2017年开始,肖某某多次到曹某甲工作单位及住处闹事。2019年5月29日中午,肖某某与曹某甲约在淮南联合大学门口见面,商谈小孩抚养问题。曹某甲当时女友程某某得知后,电话联系曹某甲朋友张某甲开车带其提前来到淮南联合大学北门口。12时许,曹某甲和肖某某陆续开车来到学校北门口,肖某某将其驾驶的泸C**的灰色宝马225i轿车停放在东侧停车位上。肖某某与曹某甲见面后,二人一边交谈一边步行向东走去。程某某交代,因肖某某纠缠曹某甲,程某某对肖某某心怀不满,待肖某某离开后,程某某下车,来到肖某某宝马车旁,用钥匙将宝马车右侧及车尾划伤。经鉴定,该宝马车直接损失为人民币5910元。2020年8月27日,肖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照片和汽车维修单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曹某乙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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