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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敲诈勒索案)_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65********,土家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号,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永定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永定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2019年10月29日以张定公(刑)诉字[2019]040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07年11月15日,黄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合伙向莫某某借款13万元,月息一角。田某某用自己位于永定区解放路*栋*号房产作为担保抵押。莫某某支付利息到2009年2月份,合计182000元,但本金未还。后来莫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黄某某、程某某就邀约社会人员“某某”等到田某某家中索债并逼着莫某某打了39000元欠条。后来莫某某跑路,田某某也躲到朋友肖某某家中。2009年7月22日上午,田某某在教场路工商银行门口被黄某某发现,黄某某随即组织人逼迫田某某过户房产,田某某只好按要求将上述抵押房产过户给程某某。2009年12月25日田奇梅向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房产。2010年7月23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田某某的诉求,田某某被强占的房产重新回到田某某手中。

2018年8月16日,张家界**咨询有限公司对田某某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2009年08月05日,该房产市值1700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程某某参与逼迫田某某过户房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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