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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8199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22日至7月20日,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9)。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系河北**有限公司的工人,常年从事油罐清洁工作。2019年1月2日早晨,赵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受雇佣,来到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南大街956号的中国石油公司保定分公司第111加油站,从事油罐清洁工作。在清洁工作开始前,赵某某找到了此次业务的联系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商讨如何处理两个已经被注水的埋在地下的油罐,一个是汽油罐,一个是柴油罐。赵某某在王某某指引下,找到了加油站内的两口井,在经王某某同意后,赵某某叫上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协同操作,把泵接入注水油罐,将两个罐内的油水混合液体泵出,通过导管排放至其中一口井中,上午排放2个小时,下午排放2个小时,全部排净,导致油水混合液体进入公共环境,排放完毕后,完成了对油罐的清理。排放油罐中的油水混合液体是此次清洗油罐的环节,应当认定是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经河北省保定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测定,排放平均流量为每小时5.42立方米,换算成质量为每小时5.42吨。案发当日,该局抓获赵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后,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同案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测报告,抓获经过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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