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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和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1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住新和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21时50分许,程**驾驶新N3100B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新和县塔什艾日克镇阔纳博孜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和县塔什艾日克镇阔纳博孜村1组路段时,与处于醉酒状态的行人艾**相碰撞,造成艾**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承担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程**自首,积极组织抢救被害人,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金35万元,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常口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案件分析记录、新公交认字[2020]第652925019120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0)004号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新和县公证处(2020)新新和证字第303号公证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程邦祥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9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37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新和)公(尸检)鉴(法)字【2020】04A号法医学尸检鉴定书;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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