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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程新国)(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号,农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7时40分左右,程某某驾驶豫E***** 重型自卸货车沿22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阳县磊口乡清峪村北地一个停车场路口右转弯下路时。与由北向南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2020年8月31日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赵某某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赵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9月9日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9月5日程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是其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拨打120,在现场等待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其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程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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