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B****6临时牌照小型轿车由武穴市民主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武穴市委红绿灯路段时,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治理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2mg/100ml,系醉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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