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合肥某甲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退回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补充侦查,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合肥某甲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黄山某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签订合同,承建某乙公司位于黄山区甘棠镇的黄山艺术家庄园附属工程和室内外装潢工程。2018年10月,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将黄山艺术家庄园附属工程转给梅某某施工,后梅某某陆续召集唐某某、崔某某等57名工人进场施工。至2018年12月,某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程某某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梅某某工程款,致使梅某某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定,共拖欠57名工人工资共计584010元。
2019年1月16日,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到黄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程某某委托苏某某到场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材料。2019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某甲公司注册地址、程某某户籍地址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某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程某某再次委托苏某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同年1月30日,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于2019年中秋节支付给梅某某人民币10万元,梅某某累计自筹资金人民币23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9年12月,某甲公司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与涉案工程继任业主“黄山某丙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0万元,现某甲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并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也无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综上,本院认为程某某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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