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青山乡**村徐某某找砍工将其本人所有的昭潭镇**村**组“**”山场树木砍伐,所伐林木雇请朱某某驾驶爬山虎运至江西石门街出售,卖得树款人民币7000余元,扣除砍工工资、运费后,徐某某将剩余树款人民币4500余元交给程某某。2018年7月28日,经东至县林业局鉴定,该山场被采伐面积5.7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蓄积蓄积13.07立方米,树种为杉树。2019年4月9日,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东至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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