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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2********,汉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住****村民**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8日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为了栽种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乡**小组“**”(地名)处,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将天然林砍伐,所砍伐的林木4000斤驮运卖给了其儿子(程某2)做加工茶叶燃料使用,一部分驮运回家自己烧火用。经鉴定,程**砍伐林木的面积为3.1亩,林地类别为有林地,林地类别为有林地,林分起源为天然林,树种为麻栎树。被砍伐林木375株,被砍林木蓄积17.5621立方米,材积9.834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滥伐的林木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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