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曾系伊川县**公司经理,住伊川县**镇**路**家属院(户籍地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伊川县**镇**路**小区内,从朋友亓海山家喝酒离开时,见亓某某车门未锁,遂将车内9000元现金盗走。次日6时许,程某某在朋友苏某某陪同下将9000元现金退还亓某某,并取得亓某某谅解。
2019年9月20日,程某某被伊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赃款已及时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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