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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57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超市门口,趁被害人尹某某不注意之际,多次盗窃被害人尹某某放在销售柜台上的槟榔。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先后共计盗窃“伍子醉”牌槟榔18包、“口味王”牌槟榔49包,所盗槟榔均已被其食用。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盗窃所得的槟榔共计价值人民币5800元。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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