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过茂名市茂南区油城**路**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K0****的红色男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估价,该摩托车价值2706元。程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投案自首,并将摩托车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程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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