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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6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8月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骑自行车独自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门口,经过停放在**村**号门口西北角的事主李某某黑色林肯轿车时,用右手碰了黑色林肯车的驾驶位门,发现黑色林肯车亮灯后(没有锁门状态)。程某某将自行车停放在靠近林肯车西北侧约2米距离的白色面包车车头副驾驶位,放下自行车后走到黑色林肯车副驾驶位置,打开副驾驶车门后将上半身伸进车内翻找盗窃物品,期间盗窃了事主李某某存放在车内驾驶位中间储物箱内的1只黄金足金戒指、3对银耳环、2对饰品耳环、1条银手链、1顶太阳帽,后关上车门骑自行车逃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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