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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房地产公司销售员,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现租房住兴义市**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由兴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兴义市东正门红绿灯路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一辆价值1560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于2019年9月24日20时许在兴义市南环路大顺加油站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盗窃的财物已经归还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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