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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路**-**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10月10日20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爱尚咪咪180g小点心蟹味”1包;

2、2020年10月17日 13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稻香村老面包”1包等商品;

3、2020年10月2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培朗早餐饼300g混合莓果”1盒;

4、2020年10月31日16时,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伊利250ml脱脂纯牛奶”1盒等商品;

5、2020年11月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休闲软点食品”1袋;

6、2020年11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休闲软点食品”(规格不详)若干。

7、2020年11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休闲软点食品”1袋;

8、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实施盗窃,窃得“鲜引力65g红心西柚”1包。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内,多次盗窃面包、牛奶、红心西柚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被盗商品进价清单、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多次盗窃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商品的事实及被盗商品的具体情况。

2.委托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属已赔偿北京市昌平区**街**超市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证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自然身份,非网上在逃人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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