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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9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田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在仙海龙湾到魏城的大建路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约10档电缆线,共销赃2000余元钱,4人各分得500余元钱。

二、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伙同田某某、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在游仙区观太镇往刘家镇方向一个堰塘旁,通过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走约7档电缆线,共销赃3000余元钱,4人各分得700余元钱。

程某某共参与盗窃2次,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620元。案发后,程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配合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田某某进行规劝,田某某于当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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