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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37年****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3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村****号,住四川省邻水县******号****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8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三古镇新龙街440号邻水县农商银行大厅柜台处取钱,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站在其身后,后柜台工作人员将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取款现金及取款凭证放在柜台窗口处,张某某拿走现金和小票站在一旁数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柜台处办理业务时趁被害人张某某数钱之际,将张某某柜台处的银行卡顺手拿走,并立即让保安方某某在自动取款机处将张某某卡里的4600元现金取走。

2020年4月7日,邻水县公安局警察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460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老年人犯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四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之一【年龄对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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