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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001********,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肥东县**镇**小区保安队长郭某某指使保安完某某、陈某某、董某甲(另案处理)、董某乙、何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小区地下室车库工地盗窃衡水华岐热镀锌钢管30根。经肥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钢管价值456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谅解、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雪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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