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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日被胶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胶州市**对面**汽车形象店内盗窃被害人纪某某Apple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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