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张小兵、被害人仲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大连路余情网咖,趁朋友仲某某上厕所期间将其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2000元转至自己微信,并将转账记录删除。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县沭城街道公园路百度网咖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仲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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