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公园内,趁被害人陶某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陶某某放于手肘下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发现而逃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另查明,涉案手机已由被害人陶某某追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被盗手机已追回,且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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