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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趁被害人曾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镇**路**号**房内洗澡之际,将曾某某的手机卡盗走,并用手机拍照留底曾某某的一张身份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后程某某使用盗走的手机卡绑定一个微信号,利用曾某某的身份证对该微信号进行实名认证,再利用曾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绑定到该微信号上。程某某使用该微信号盗刷了人民币200元,12月18日3时20分许,程某某又到海口市琼山区大园路《宜旺家》超市内套现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9日21时5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村**路**巷**号**房内将程某某抓获。发案后程某某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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