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3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区龙湖公园南门附近经营**电动车店,旁边是原中国移动营业店,后该店不再经营。2017年9月份被害人赵某某租赁了原中国移动营业店的前厅;2017年12月份程某某租赁了后厅,程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间内遗留的两个插板有电且不经过自己家的电表(是赵某某商店的),于是通过改装线路的方式进行盗电,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19年8月2日止,盗电价值经过估算为:2496.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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