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区**家园**栋楼下快递存放点,趁无人之际窃取存放于此处的被害人陈某甲快递一个,内有iPhone11(128G,国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以及证人柯某某、陈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手机(照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照片辨认情况、接受证据清单、购买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前科核查表,价格认定结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物已发还并获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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