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6********,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栋,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道**号**基地**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市**路**数码店购买笔记本电脑时,趁销售人员不备,将只交付了500元定金的华为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荣耀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程某某已支付电脑余款31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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