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5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芝山路漳州市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车牌为**的白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66元,案发后已追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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