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现住琼海市**镇**路**街**宾馆附近出租屋。因盗窃(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美欣蛋糕店门前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何某甲购买的由其儿子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蕾牌电动车长时间没有拔车钥匙,便产生非法占有想法,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2.80元。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证言:何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何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 :刘春荣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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