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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受郭某某(不起诉处理)之邀共同实施盗窃,由郭某某驾驶其牌号为贵FTE574的面包车行驶至织金县双堰街道花红村大堰组,二人将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置于施工工地上的51张胶合板盗窃后运至郭某某家存放,再次驾车返回工地盗窃时被抓获,当场在郭某某的车上查获盗窃的胶合板23张。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74张胶合板共计价值3552元。案发后,二人盗窃的胶合板已追回发还给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郭某某共同赔偿了该公司损失费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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