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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2001********,汉族,中专文化,来苏务工人员,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本市虎丘区华硕电脑北五厂更衣室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内务柜中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35元。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华为”牌手机一部等物证;

2.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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