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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刘柱,贵州**事务贵州煜昌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崔某某(另案处理)因赌博输钱后,邀约田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从织金县到纳雍县实施盗窃。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车载崔某某、田某某等人于次日凌晨到达纳雍县城区,几人窜至纳雍县文昌办事处老场社区,崔某某、田某某下车实施盗窃,程某某驾车等候。崔某某、田某某下车后,由崔某某具体实施盗窃,田某某负责放哨。崔某某窜至被害人杨某某杨刚住宅,使用可乐瓶制作的塑料卡片开门进入杨某某卧室,发现杨某某已熟睡,将杨某某裤兜里的一部华为荣耀8L手机盗走;后崔某某又窜至隔壁被害人周某某住宅,同样使用塑料卡片开门进入周某某家,发现周某某家人已经熟睡,将周某某家包里的5225元现金人民币盗走。后崔某某、田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等人驾车逃回织金县。到织金县城后,崔某某给田某某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100元人民币吃宵夜并给其二人开房费用。后崔某某将其所盗的华为荣耀8L手机赠与他人使用,将其所盗的现金用于赌博等挥霍。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华为荣耀8L手机价值1421元人民币。

事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崔某某赠与他人的华为荣耀8L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程元凯亲属如数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5225元人民币,赔偿了杨某某1559元人民币,与周某某杨某某达成和解,周某某杨某某谅解程某某,并请求对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手机销售收据、发还清单、(2009)白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扣押清单及实物照片;3.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某、田某某及另案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程某某系从犯,且已经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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