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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6日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张某某经营的果蔬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窃得菠萝蜜、红萝卜、榴莲、姜、葱、白菜、煎饼、草莓、豆腐等物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1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张某某经营的果蔬店内,窃得菠萝蜜1袋、红萝卜1袋、豆腐1份,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元。

2.2020年3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张某某经营的果蔬店内,窃得榴莲肉2盒、菠萝蜜1盒,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元。

3.2020年3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张某某经营的果蔬店内,窃得榴莲肉2盒、姜2块、葱2棵、青萝卜1个、大蒜4头,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元。

4.2020年3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大高巅村张某某经营的果蔬店内,窃得白菜1棵、煎饼1包、草莓1包、豆腐1份,后被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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